区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司法)工委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书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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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司法)工委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书面)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司法)工委 (2024年11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人大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共接收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6件,区监委、法院、检察院和人大街道工委规范性文件均是零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线,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把好审查监督关。指导乡镇街道人大开展规范性备案审查工作。 (一)加强学习,工作能力夯实提升。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思路、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质效提升。一是强化理论学习。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上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指导意见,切实将相关规定理解清、研究透、贯彻好,用以推动工作、指导实践。二是强化学习培训。通过研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市人大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班学习,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三是强化指导借鉴。采取网络查询、电话咨询等方式,学习借鉴外地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开拓工作视野。 (二)规范流程,备案审查提质增效。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一是建立报备提示机制。明确备案审查工作流程和备案的对象、范围、时限和格式标准等,提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法定的时限和要求做好报备工作。二是完善目录报送机制。要求“一府两院”指定报送人员,定期报送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对外公布的文件目录,通过及时对照、核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文件目录,了解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三是建立定期通报机制。进一步督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严格按照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对于迟报、漏报、瞒报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定期予以通报,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严肃性。 (三)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有备必审。发挥法律专家作用,加大主动审查力度,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一是充分发挥机关工委的作用。规范性文件具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各机关工委充分担负起审查职能,加强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提前介入、主动作为,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使备案审查工作更加专业、更具权威。二是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作用。贯彻落实省市人大关于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第一时间对接人大街道工委和街道办事处,摸排往年规范性文件制发情况,指导人大街道工委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畅通备案审查工作的“最后一公里”。三是充分发挥法律专家的作用。将区人大常委会聘请的13名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市、区两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收集到了不少意见建议,积极借助外力,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二、困难和问题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经全面开展,但对标对表新形势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新要求,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少数单位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审查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审查力量仍显薄弱,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现行规定有待修改完善等。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要求,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新时期备案审查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从落实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 (二)进一步推进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和座谈研讨,深入学习领会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举措,加强对全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着力提高审查能力。做好省人大备案审查系统乡镇街道功能模块的推广使用,构建上下贯通、部门协同的审查体系,为镇街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推动备案审査工作全面、有效覆盖。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代表、专家、律师等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促进审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审查质量。 (三)进一步加大纠正力度。强化日常审查工作,加强与制定机关的沟通联系,讲究方法、把握分寸,达成良好的监督效果。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等审查方式,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和要求逐件审查,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开展重点审查,对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依法纠正,并跟踪落实整改效果,确保备案审查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附件 2024上虞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目 录 1.《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虞政发〔2024〕2号) 2.《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涉及企业重组和鼓励自然人限售股交易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15号) 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19号) 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27号) 5、《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虞政发[2024]9号)6、《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62号) 7、《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42号)8、《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农贸市场有机更新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24]45号) 9、《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专用章使用管理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51号)10、《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崧北河为区级重要水域的通知》(虞政发[2024]11号)11、《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65号) 12、《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采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68号) 1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货运车辆禁行区域的通知》(虞政发[2024]15号)1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24]73号) 15、《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上虞区禁止露天烧烤区域的通告》(虞政发[2024]14号)16、《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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