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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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贯通协同 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贯通协同,促进与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互动联动,集聚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放大监督效应,根据省、市人大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推动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贯通协同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正确监督,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坚持有效监督,始终以问题为导向,找准监督贯通协同的切入点、结合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坚持依法监督,始终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提高监督贯通协同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通过书面发函、发布选题征集公告、梳理群众来信来访、走访调研等途径,征求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监督选题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以适当方式,通报社会有关方面;有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可以结合实际选择若干议题,列入工作计划,协同推动监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监督调研时,邀请社会团体推荐的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等参加,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业优势,增强人大监督的精准性、科学性。有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开展调研督查、重要报道时,邀请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参与,增强社会监督的实效性、权威性。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视察、代表约见等重要会议及活动,可以根据议题需要,将有关社会团体的调研报告、新闻媒体的案例报道等材料作为参阅文件,可以邀请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有关负责人员等参加,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建议。有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召开重大会议、讨论重要问题时,可以邀请人大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大代表参与,参考运用人大相关调研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高讨论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区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经与有关社会团体协商,可以就相关领域工作联合开展专题督查或检查,形成综合性报告,送相关部门机关处理。区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与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开展理论研究和课题调研,形成研究成果,适时开展研讨交流,为党委政府决策、加强改进工作提供参谋。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依托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强化与信访受理单位的协同联动,加强对人大信访事项的转办督办,推动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信访综合分析,梳理提出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和建议,为确定监督议题、推进监督工作、开展课题研究提供参考。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建立社会监督线索转化机制和闭会期间重要民情收集调研交办机制,对于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将其作为人大监督内容,综合运用多种形式,积极跟踪关注和推动落实,发出人大声音,展现人大担当。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大履行监督职能的宣传,对重要监督任务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报道,积极运用融媒体手段,全程吸纳意见建议,拓展人大监督的声势效果,使宣传报道的过程成为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协同互动的过程。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要继续迭代优化数字化场景的意见征集功能,有效运用人大“虞事e督”和代表履职平台,构建意见收集、转交、反馈、评价闭环机制,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高频、强烈事项的监督,积极推动落实解决。不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引导加强内外监督,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监督,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监督实效。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加强统筹领导,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研究室密切协同配合,细化任务举措,精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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