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
联系点工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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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经济监督 联系点工作规则
一、为更加直接地了解我区经济发展的社情民意和经济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拓宽我区代表有序参与经济监督的途径,充分发挥我区基层单位在经济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虞人大〔202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经济监督联系点是区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程序设立的,依托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代表联络站等途径,参与开展经济监督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考虑区域经济密度和乡镇街道代表性,现设立杭州湾经开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百官街道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代表联络分站、崧厦街道伞艺小镇创建办公室三个联系点。 三、经济监督联系点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配合上级开展对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收集; (二)收集和反馈上级有关经济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参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编制的讨论,及执行、调整的相关调研活动; (四)配合参与区级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的相关监督; (五)配合开展对区级重要经济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执行、实施绩效的监督; (六)配合开展对政府(国有)投资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建设的监督; (七)配合开展对地方金融工作运行的监督管理; (八)开展地方性经济政策法规的宣传宣讲工作; (九)结合本地实际,可以组织相关代表对经济监督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十)需要经济监督联系点完成的其他工作。 四、经济监督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以上的联络员,承担经济监督联系点的日常工作,并将其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适当形式在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布,方便基层代表反映经济监督方面的意见建议。 五、经济监督联系点应当建立与代表、选民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采用座谈会、现场考察、个别走访、问卷调查、公告调查、案例收集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保证日常活动的多样性与意见建议收集的代表性、广泛性,同时积累相关的工作资料。 六、经济监督联系点应当每年度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总结工作中的成效和存在的困难、问题。 七、经济监督联系点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期限届满后,经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对经济监督联系点进行适当调整或扩增。 八、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经济监督联系点的设立、推荐及其日常联系、指导、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时为经济监督联系点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工作信息和资料。对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经济监督联系点进行反馈。 九、区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开展经济监督联系点工作交流和培训活动,必要时邀请经济监督联系点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有关经济监督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 十、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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