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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区《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9-06-04       字体:[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文件

 

虞人大〔2019〕  号 

 

 

   关于全区《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执行情况的

审议意见

 

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开展《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的工作部署,今年2月份以来,区人大常委会认真开展了执法检查。5月20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区教体局局长蔡建红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条例自2017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构建学前教育支持保障体系,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全区学前教育取得可喜成绩。对此,区人大常委会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学前教育仍是我区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执法检查中发现,优秀教师难招、公办教师比例少、自聘教师队伍不稳定、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优质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比较明显,离人民群众对家庭未来的美好寄托仍有较大差距。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综合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和常委会审议,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区政府要对条例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幼儿园专项规划、民办幼儿园政策、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幼儿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等进行专题研究,依法落实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责任。要充分考虑人口政策调整等形势变化,将缺额尽快纳入规划补足配齐到位。规划部门要根据区域、交通、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继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

二、公办民办并举,满足不同层次需要。大力发展公办园,扩大增量,做强存量;科学规划新建幼儿园的规模,研究有一定规模的分园独立办园。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有志于幼教公益事业的企业以及个人办园。完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对新建的居民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新办幼儿园的园舍质量。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坚持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保证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均衡投入,并向城乡薄弱幼儿园倾斜。

四、深化人事改革,加强幼教队伍建设。研究破解师资队伍建设中的“在编教师缺”“男性幼师少”等突出问题。适当提高非在编教师工资水平,稳定幼师队伍。健全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五、强化监管指导,提升保教工作质量。严格落实政府对幼儿园的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无证幼儿园整治,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园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探索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模式。用好陈鹤琴“中国幼教之父”这张名片,打响“幼教看上虞”品牌。

六、加强宣传引导,创造幼教良好环境。要加强学习规律、儿童成长规律的科学普及,不断提高家长的教育素养和家庭教育水平。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幼儿园以外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特别对涉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进行超前教育的培训机构的整治监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5月  日

 

抄送:绍兴市人大常委会,

区委、区政协、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陶关锋、王奇洲、章颖芳同志,

区级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人大,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区级新闻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05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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