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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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程学法 (2018年4月17日)
同志们: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十分重要且在我国各项法律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一项工作。但总的来说,我区这项工作还比较薄弱。为了补齐短板、争先进位,下面,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备案审查处刘永华处长的辅导讲座精神,借这次培训会议的机会,我再简单地强调三点意见: 首先,要吃深吃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精神实质。可以从三个方面领会其精神实质:一是从基本概念上来说,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为了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命令而形成的重要文件,或者说,一般是指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行政公文;所谓备案审查,是指主要包括备案、审查和纠正三方面内容,它是一项宪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宪法监督制度。二是从法律关系上来说,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和职责,也是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三是从实际意义上来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是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对此,我们一定要深刻理解、吃透精神,提高认识、凝聚共识,以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其次,要把准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关键环节。主要是三个环节,即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一是有件必备。就是要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的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作为文件制定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报送备案机制,全面、正确、规范、及时地做好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有件必备,实现备案全覆盖。二是有备必审。就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要牢固树立合宪性审查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和重点审查等审查机制,加大审查力度,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三是有错必纠。就是对通过审查发现“不适当”情形的,特别是与上位法有冲突或抵触的备案审查文件,要及时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加以改变或纠正,对不自行改变或纠正的,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甚至予以撤销,做到应改尽改、有错必纠。 第三,要抓实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工作。重在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要从规范制度入手,抓紧出台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加以实施。前段时间,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内司工委根据《立法法》《监督法》以及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拟定了《上虞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已经区一届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讨论审议,将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程序》发布后,文件制定机关和审查机关都要切实按照《程序》的要求,认真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二要从强化能力着眼,全面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备案是基础,审查是目的,能力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因此,我们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专门机构、配强专职人员、强化业务培训。同时,要设立备案工作专家库,区人大将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出台聘任管理办法,促使他们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大显身手。三要从沟通协调着力,不断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各方面的配合支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既要注重与其他专工委的沟通,又要注重与文件制定机关的沟通,还要注重在报备、审查、公开等各个环节的各个层面的沟通和协调,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此外,在备案审查过程中,还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也要特别强调一下。一方面,对于不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的党政联合文件,如果公民、组织对这类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经研究发现确有问题的,不能不管不问,可以采取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反映情况,由同级党委处理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对于不属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的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应该由政府负责监督,但如果公民、组织向人大常委会同样提出对有关问题的审查建议,可以与政府沟通,由政府提出解决办法。 总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长期以来尤其是十八大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监督制度。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与时俱进,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正确把握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把握好监督的重点、节奏和效果,以共同推进我区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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