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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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 更名为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监察司法)委员会的决定 (2019年1月11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上级有关人大机构改革的要求,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监察司法)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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