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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大监督成为“有牙”监督----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报道之一
发布日期:2018-04-04       字体:[ ]

 

         这几天,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正忙着拟定新年度跟踪监督计划,同时围绕区委、区政府2018年度重点工作,拟定2018年度重点监督单位和监督内容。

  “有牙”监督、铁腕落实,跟踪监督工作的细化落实,是区人大常委会落实监督权的有力举措。2017年7月,《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一系列跟踪监督工作随之展开,“最多跑一次”、《食品安全法》贯彻情况、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小城镇综合环境整治行动……区人大常委会把监督的触角伸向“一府一委两院”中心工作,伸向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贴近的社会问题上,确保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真正且始终为人民服务。

 

  重视监督权催生《暂行办法》

 

  2017年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顺利闭幕后,如何履行人大职责,积极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成了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思考的重要课题。

  监督权,作为人大常委会形式最丰富、运用最广泛的一项职权,其在人大日常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监督权的实施,不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经之路,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坚坦言,一直以来,社会对人大开展工作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见,部分人大干部自身定位不准确,导致监督时放不开手脚,个别被监督对象在思想上抵触监督的现象也屡屡出现。人大开展监督往往以常规手段为主,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红红脸、出出汗”的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使得人大监督制约力不强。而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缺少手段,更是导致监督工作“虎头蛇尾”、形式重于实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要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方法、增强监督效果。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开展持续跟踪监督,可以成为地方人大的有力手段。为此,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决定出台一个跟踪监督办法。

 

  历时150余天

  磨出刚性监督利剑

 

  “开展持续跟踪监督,关键是监督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设计监督制度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开展监督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处理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与提升人大干部自身素质的关系。

  特别是在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开展监督的关系上,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合理确定监督主题这一原则,提出要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开展各项监督。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委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选题“有用有效、能做能成”,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监督,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放眼大局、围绕大局、服务大局。

  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暂行办法》的制订过程亦是如此。期间,区人大常委会干部反复研读国家、省、市人大制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与上级精神保持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地方特色,多次听取“一府一委两院”领导的意见和建议。从去年3月预备筹划到7月最终定稿出台,这个不到一千字的《暂行办法》,经分组调研、初稿拟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等,其形成过程长达150余天。

  正如中央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袁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答记者问时所言:“人大监督该亮剑就亮剑,该断腕就断腕。” 《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出卷”,在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时形成的问题清单,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一委两院”必须在三个月内做好“答卷”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暂行办法》的制定出台,这在绍兴市乃至全省人大系统抓监督权落实的制度创新上尚属首例。

 

  十一条细则让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仔细研读《绍兴市上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暂行办法》,十一条细则看似简短,却字斟句酌,字字有力,一笔一墨之间,体现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刚性和决心。

  《办法》第四条提到“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由‘一府一委两院’直接办理的,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报告;区人民政府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或指定其中一个牵头部门报告。”足见人大监督工作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性和协同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办法第九条提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等形式,加强对相关问题的跟踪督办;对办事拖沓、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可运用专题督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督促落实,”彰显了人大发挥监督权的务实作风。

  第十条提到“办理进度每月在上虞人大网站上公布,并将承办质量和效率列为区人大常委会对各部门(单位)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机制的关联性凸显了人大行使监督权时的刚性和韧劲。

  《暂行办法》的施行,让浮于表面的监督真正落了地。去年8月,《暂行办法》刚刚施行不久,我区迎来了“史上最严”的中央环保督查,区人大常委会多次调研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化工行业开展依法监督。得知区环保局计划在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口处设置大气污染检测数据实时监控屏后,区人大常委会城建与环保工委持续跟进,多次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意见,在监督工作的助推下,该项工作已列入区环保局2018年资金预算,并着手前期准备工作,计划在今年上半年予以落实。

  用“制度”保障“力度”,用“韧劲”带动“干劲”,用“务实”促进“落实”,《暂行办法》实施制订并实施,有效克服了人大决议、决定落实情况无人问津,没有落实也无人问责的状况,增强了“一府两院”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彰显了人大监督“铁腕”本色,实现了人大监督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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