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丁之茵同志请求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丁之茵同志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