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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王雄杰同志请求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7-26       字体:[ ]

 

关于接受王雄杰同志请求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7月26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和王雄杰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雄杰同志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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