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王雄杰同志请求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副区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7月26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和王雄杰同志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雄杰同志辞去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并报绍兴市上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